颍州区商标申请的价格是多少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选择准确和恰当的商品/服务小项,是尽快顺利注册商标的重要助力,也是尽可能获得充分保护的前提条件。但是,如何从琳琅满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去挑选商品/服务小项,大多数初级代理人对此欠缺经验、申请人自己毫无意识,由此造成的惨痛教训实在太多。本文基于区分表,结合实务操作,得出以下原则供读者参考,以期指导阜阳商标注册申请。
一、千万不要误选核心类别,亦不要冷落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周边类别选错核心类别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而放任不顾周边类别则将来会给业务扩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幸运的申请人及时堵上了漏洞,没那么幸运的则陷入了旷日持久的争夺战,或者被他人指控商标侵权而陷入被动尴尬局面。从积极的布局角度来说,除了自身产品或服务所属的核心类别,也应当考虑未来的业务范围以便未雨绸缪。
二、准确把握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方法,切勿遗漏关联类别、关联群组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也俗称为小项)之间原则上不类似,不同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之间原则上也不类似,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同一个群组的商品/服务小项之间,未必都是类似的;同理,虽不在一个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小项,未必一定不类似。凡事皆有例外,而这种例外,在区分表当中很常见。若不认真研读区分表,是很难发现的,很容易被遗漏。
三、不要选用外延过于宽泛的商品/服务小项:量体裁衣大部分群组之下会有许多个小项,每个小项之间虽然名称不同,但却有规律可循,选择最大或较大的小项,通常情况下是足以覆盖本群组的,无需额外再从本群组另选细分的小项。然而,最大的也未必总是最好的:保护范围大,固然是好事,但也容易与在先商标撞车。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划分为一个段首、下分多个部分的群组:各个部分之间小项不类似,但是段首的小项与各个部分的小项却又类似。
四、不要被300元、10个小项的标准官费限制而误导商标申请官费一降再将,最新的标准官费仅为人民币300元,限定10个以内的小项。由于商标代理行业内某些机构不规范的宣传,导致相当多的申请人误以为每个类别最多只能选10个小项。在某些类别,由于少于或等于10个类似群组,每个群组选一个或多个,确实是可以做到10个小项,就基本上能实现覆盖的目的,但大部分类别之下均有超过10个类似群组,所以当实际真正所需小项确实超过10个,需要多付几十元或几百元官费时,就该为此进行支付,否则嗣后回头再补救时,原本应多付的费用根本就不值一提。
总结:2017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突破500万大关,好比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数字本身就足以说明竞争的激烈程度。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全面的、深入的查询检索,甚有必要。在完成查询检索之后,选定准确和恰当的商品/服务小项,更是重中之重:因为这一步直接决定后续的商标流程,对于申请人来说愈是能避免驳回、避免异议的快速核准的方案,愈是重要、可贵。
此外,商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亦非一朝一夕之事,很可能需要反复尝试,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做申请策略,考验耐心和定力。最后,希望本文能为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同行提供参考和借鉴,如有谬误,还望斧正。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以为阜阳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商标撤三?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哪些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在自然人办理阜阳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代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图样材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他依法获准许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合伙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注意: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其合伙章程的复印件。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签约人身份证;
2、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许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注册申请商标事宜个人独企业、一人公司不得以经营者本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作为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三、自然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限制。当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填写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四、对于凡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经查实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五、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凡不符合规定,商标局不予受理。
六、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自然人的申请注意事项另行规定。
七、规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商标法的原则与标准,确保商标注册程序公正、公平、合理,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走向健康、高速发展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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