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不断的加强,注册商标是企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部分,对于注册商标的程序,法律法规的不理解,以及申请注册周期太长,事务繁多等方面,导致很多人选择找阜阳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但是因为代理机构的鱼龙混杂,价钱不一,质量良莠不齐,如何去选择一家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这是一个我们值得去思考的对象,小编列了几点往大家产考。
1.商标注册阅历丰厚商标署理人由于长期触摸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利和成功案例,在处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堆集了许多的概括技巧和实战阅历,这些技巧和阅历是无数前人用金钱和经历换来的,虽然有些有必定的时效性,但关于处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忙。例如:判定商标是否可注册和可运用性。
2.法则知识方面非常完善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有其独特性。商标法则知识并不是只是通过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则》能当即掌握其全部知识的,商标署理人所具有的商标法则专业知识是需求通过对系列商标法则知识的全方位专业学习和实践堆集的,是一般律师和法则作业者商标知识所无法比较的。此外,在遭遇到有关商标的侵权诉讼、近似商标的分析判别、歹意抢注、商标运用的不正当竞争、容许或转让过程中的技巧或纠纷处理等等问题时、由于商标类知识产权法则知识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并非是一般律师或法则作业者可以担任处理的,非常有必要通过有阅历的专业商标署理人员或许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来处理或供应署理效力。
3.综合方面一个商标署理安排不只只是仅为委托人署理商标注册恳求等确权方面的作业,其实更多的作业是在这方面之外的。尤其是跟着"商标"被融入"品牌"概念之后,许多商标署理安排中现已出现了多种更具特征的"绑缚"效力项目,这些效力项目对委托人的帮忙作用必定不在传统的商标确权效力之下,有的乃至更为重要。
4.专业的商标注册效力法律法规对前述有关商标事务的处理都拟定了非常严格要求的规则和特别的法定程序,处理这些商标事务的要求和法定程序都非常复杂,时间长,不判定要素多,连续性强,需求非常了解各个法定程序和环节。其次,恰当一部分商标注册公司事务归于非法则性的专业事务。需求专门的知识和长期实践阅历堆集才干准确掌握和判别相应的情况,透彻掌握商标检查准则,灵活运用规则和技巧,合法躲避法则风险。
商标注册恳求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作业。由于恳求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任何环节出现遗漏都会前功尽弃。不只浪费时间精力,还会痛失商标注册的机会。即使注册成功也不能大范围维护自己。从别的的角度上看,我国近几年的商标注册恳求量连续创世界之高峰,在商标注册恳求数量暴升的一起,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高,如果是不通过商标署理人以专业的方式进行查询、分析、策划后判定注册方案,而是直接注册的话,商标注册的一次性成功率是非常低的。
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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